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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任红等12位委员提出落实药事服务费提案答复的函
2019-09-20 来源:国家医保局 作者:

医保函〔2019〕111、112、113、123、126号

任红委员、杜洪印委员、姚树坤等5位委员;吴智深等2位委员方来英委员、陈红专等2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医院药事管理和服务实施合理收费,确保用药安全,提升临床药学水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药学服务行业标准制订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3部门印发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对药师审核处方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外,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完善药学服务模式、提供专科化的临床药学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您提出的开展药学服务行业标准制订,我们认为很有必要。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推进药学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探索开展药学服务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订,促进人民群众获得标准化、规范化、路径化的药学服务。

  二、关于建立药学服务价格体系

  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强调“三医”联动,要求取消药品加成,将取消加成腾出的空间用于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而不是简单转换加成形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9月各地已全部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已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进行补偿,即药事服务的成本价值,在改革后随着取消加成同步平移、同步补偿,已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价格中。

  目前从各地实践来看,药事服务项目中针对特定患者的直接服务有些已单独设立了收费项目,如静脉药物配置、血药浓度监测等,有些已合并在现有项目中收费,如药学人员参与会诊,有些由于缺乏服务标准和法律依据尚且停留在概念上;药事服务项目中不针对特定患者的间接服务,大部分地区在改革后也在所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中分摊,少数省份在综合类项目中合并收取;还有一些药事服务作为整个医疗服务行为中的一个过程,是医院加强内部管理的职责需要,在前期论证过程中,专家普遍认为这一类药学服务不适合作为项目向患者收费。

  您提出的建立合理的医院药学服务价格体系,对我们开展相关工作很有启发。我们将开展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政策专题研究,探索适宜的收付费方式,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关于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药学人才培养

  针对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医疗资源和药师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此前财政部门配合原卫生计生委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促进药学人才培养,健全医师继续教育制度,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模式。目前,中央财政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安排经费支持开展药学服务能力提升培训等工作。

  您提出的针对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医疗资源和药师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的医院药学人才的培养和规范化医院药师培养,对我们下一步工作很有借鉴意义。国家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完善药学人才培养体系,丰富培训内容和方法,不断充实药学人才队伍,提升药学人才水平。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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