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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2020-10-13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 作者: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切实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政策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零售药店适当加价


    从2020年10月20日起,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参与国家集采的,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各统筹地区在零售药店医保协议管理、特门特药药店管理、医保支付标准等工作中,另有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仍按原政策执行。现阶段,不对零售药店实行基金预付、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


    二、严格中选药品规范流转


    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计划采购量时的申报主体和申报品种、数量来采购、销售中选药品。未报量的国家集采批次或某批次未报量的品种不纳入国家集采范围;除以总公司名义统一报量的零售药店,其总公司采购药品可按规定流转至所属子公司外(仅指省内子公司或下属门店),严禁零售药店跨地域或跨企业串换、转卖国家集采中选药品。


    三、规范零售药店在线采购


    已参与国家集采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程序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在线采购中选药品。未参与国家集采的零售药店,在带量采购合同期内,不再接受其参加国家集采的申请。在组织新一年度带量采购合同签订工作时,各医保统筹地区应重新组织计划采购量填报,按照自愿原则,重点将特殊门诊协议药店纳入国家集采范围。


    四、做好药品供应保障


    在带量采购合同期内,零售药店要严格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切实做好零售药店的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可仍按中选价格继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在优先保障医疗机构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做好零售药店采购供应。


    五、切实加强工作监管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管,结合实际将有关内容列入医疗服务协议条款,并进一步细化、具体,在此基础上,可创新性开展工作,增加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要求,操作性强,激励约束作用明显的协议条款。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和考核管理,开展专项约谈、定期通报、点名批评、暂停国家集采药品采购资格等方式,规范零售药店行为,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落实。各统筹地区发现零售药店违规加价销售、串换、转卖集采中选药品等行为,要做好相关取证并书面报告省医保局,省局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专此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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