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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1-10-09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 作者:

湘医保函〔2021〕6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协议医疗机构自主参加(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

  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湖南)中选结果,共计61个中选药品(详见附件 1)。中选结果中带▲的品种,若选择我省供货的中选企业不满足该品种医疗机构报量所有规格,其残缺规格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不计,无需折算至中选规格,具体残缺规格的供应及价格按照国家联采办的价格联动实施方案执行。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1年10月25日在全省统一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前期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采购平台”)确认或自主上报的中选药品年度需求量为基数,按照GY-YD2021-2文件规定比例计算医疗机构首年(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4日)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中选药品采购周期按照GY-YD2021-2文件规定执行。采购协议一年一签,下一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一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任务

  (一)分解采购任务。各市州医保部门要根据省局从国家采购平台下载并下发给各地的首年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工作。首年约定采购量应及时通报给相关医疗机构,并作为后续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开展相关督查考核、结余留用资金结算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签定购销合同。市级医保部门根据药品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等,制定购销合同(合同范本参照附件3),购销合同应包含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详见附件4)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相关配送企业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购销合同签订工作。

  (三)保障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四)规范采购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严禁线下采购,严禁各种形式的二次议价。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采购价格适宜的药品,但仍应优先采购中选药品,且中选药品采购量在同期该通用名该剂型(指招标剂型,下同)药品采购总量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方案规定的约定采购量比例。

  (五)加快药款结算。为促进及时回款和在线支付结算等工作,签订购销合同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合同金额的50%,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本统筹区公立医疗机构专用监管账户预付医保基金,作为其向中选企业支付药品药款的周转金。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预付。医疗机构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中选药品,要严格执行回款要求,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切实降低中选药品交易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药品药款。

  (六)推进价格协同。已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的中选药品通用名下其他企业药品,实行限价挂网。其中属于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按不高于上海市梯度降价结果或参照上海市梯度降价规则申请纳入监测目录;属于其他药品的,按照《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号)规定,且不高于中选价格申请纳入监测目录(其中,法舒地尔注射液属于陕西十一省联盟中选药品,非过评药品暂以《关于做好十一省联盟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1〕63号)相关规定限价挂网),不同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未申报或未按要求申报的企业视为放弃相应药品的挂网资格。如现行省采购平台挂网价格低于上述申报价格的,继续按现行价格执行,无需再申报。未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的第五批国家集采中选、但未选择湖南省为供应省份的药品,生产企业可按不高于本药品中选价格主动申请在省采购平台直接挂网。

  (七)做好政策衔接。在落实第五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中选药品属性、临床应用分级管理要求等因素,做好政策衔接。属于抗菌药物的,严格执行国家集采相关政策,纳入我省抗菌药物专项集采整体管理,其中利奈唑胺葡萄糖注射液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湘卫医发〔2021〕44号)规定,不开放基层医疗机构采购权限。抗肿瘤药物奥沙利铂注射液、注射用地西他滨、多西他赛注射液、注射用盐酸吉西他滨、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注射用盐酸苯达莫司汀、紫杉醇注射液,因基层医疗机构没有报量或者报量很少,暂不开放基层医疗机构采购权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主动对接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围绕流通配送、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做好医疗机构落实中选产品使用情况指导监督以及药品质量的检查抽检等工作。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回款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增加相应协议条款,明确采购任务、货款拨付、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等,并从严管理。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暂缓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完善采购平台建设,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回款情况的监测监督和数据分析,按季报送全省医疗机构平台采购执行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数量多、治疗领域广、采购金额大,患者和社会关注度较高,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附件:

1.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湖南省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及约定采购量

2.各市州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合同(范本)

4.授权委托书(范本)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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