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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四川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
2021-01-07 来源:省药监局 作者:



湘药监发〔2021〕1号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为规范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连锁门店的配备要求:已经实现了“四统一”并按照省局印发的《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远程审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连锁门店的,门店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每家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未开展远程审方的,按照新开办单体药品零售企业进行配备。

  二、新开办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的配备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同时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和指导合理用药工作。经营范围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执业中药师。

  三、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要求: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药店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远程审方设置规范要求配备执业药师。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连锁门店,可以配备使用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配备使用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医学、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或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过渡期均不超过2025年。

  四、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具备卫生系列和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技术职称的人员(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及从业药师等。

  五、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关信息档案;要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等的继续教育,促进药学技术人员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发挥作用。

  六、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工作,加强对执业药师和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

  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作出规定的,遵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




文件下载:/川药监发〔2021〕2号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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