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3-05-11 来源:国家卫建委 作者:医疗应急司


国卫医急函〔202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主管部门、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主管部门:

  现将《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2023年5月8日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解读


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有关部署坚决落实到位,健全完善行风治理体系,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突出腐败问题,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一、健全完善新时代纠风工作体系

  (一)强化纠风工作思想体系建设。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健全行风治理体系的任务要求,围绕加快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围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纠风工作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

  (二)优化纠风工作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工作需要,优化调整纠风机制成员单位,保证纠风管理体系与部门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相衔接。重视纪检监察机关在纠风工作中的协调组织与指导作用,建立健全纠风机制成员单位间、与纪检监察机关间的定期会商机制。

  (三)实化纠风工作惩防体系建设。畅通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投诉渠道,做好线索的归集分送督办反馈。切实推进全行业“受贿行贿一起查”,落实规纪法衔接的部门主体责任,健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主体的机制成员单位间通报制度。

  二、整治行业重点领域的不正之风问题

  (四)整治行业管理中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普惠制认证、行政许可、日常监督和行政执法等行业管理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问题,尤其是泄露招投标价格、申报资料、技术数据等工作秘密。违规干预行业的设置审批,包括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及医美、口腔等医疗机构和诊疗科目等事项。

  (五)整治行业组织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各级各类行业组织或学(协)会在工作或推进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问题,尤其是以“捐赠”、学术活动、举办或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摊派,为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违规接受捐赠资助等问题。

  (六)整治医药产品销售采购中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形式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等不正之风问题;以及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不履行采购合同,包括拒绝执行集采中选结果、对中选产品进院设置障碍、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或临床可替代产品、违规线下采购等问题。

  三、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七)加强医保基金规范管理及使用。聚焦重点科室、重点领域、重点监控药品和医保结算费用排名靠前的药品耗材,规范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持续开展打击虚假就医、医保药品倒卖等欺诈骗保行为。

  (八)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根据司法机关以及行政部门认定的医药商业贿赂、垄断等案件事实,评定医药企业失信等级,采取信用风险警示、限制挂网等不同程度的处置约束措施,发挥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约束作用。

  四、深入治理医疗领域乱象

  (九)明确“九项准则”行业底线。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治理利用紧缺医疗资源或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损公肥私牟取个人利益,以及强推基因检测或院外购药等第三方服务、接受网上开药提成、违规直播带货获利、利用执业开单提成、违规转介患者等问题。

  (十)划清“红包”回扣问题红线。持续推进《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重点关注临床使用的药品耗材价值高、诊疗资源相对紧张、高水平技术和介入侵入式操作应用多的科室以及院内招采管理等部门人员,利用执业便利或职业身份,假借学术活动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问题。

  (十一)树牢违法违规行为惩治高压线。聚焦医疗美容、口腔、辅助生殖等重点领域,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无证行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整治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违规开展诊疗服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口管理,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核查检查,清理整治线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切实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十二)落实纠风工作主体责任。各地纠风机制成员单位要依据自身职责,切实承担纠风要点落实的主体责任。要压实部门、机构负责同志作为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的重大责任,对照纠风要点提出的重点工作领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对标对表建立台账,加强问效追责问责。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实现规纪法衔接,保证联合惩戒实效性。

  (十三)持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提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水平,打通部门间行业信用评价壁垒,不断探索完善行业联合惩戒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筑医疗卫生机构廉政长效机制。以党建引领行业文化建设,将“以案说法”等行业思想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弘扬崇高职业精神和伟大抗疫精神,构筑风清气正行业环境。




关于调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国卫医急发〔202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主管部门、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主管部门:

  根据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对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和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通知调整省级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2023年5月8日

相关链接:《关于调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解读



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一、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以下简称纠风部际工作机制)职能

  负责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督促检查纠风部际工作机制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

  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纠风部际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工作架构

  纠风部际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审计署、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共14个部门。

  纠风部际工作机制的领导机构为纠风部际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国家卫生健康委作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纠风部际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纠风部际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纠风部际工作机制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纠风部际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要求,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召开例会前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

  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例会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指导并通报部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典型案例及重要信息;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部署、督导、检查年度重点纠风工作。

  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例会审议年度纠风工作要点,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纠风部际工作机制的有关工作,密切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纠风部际工作机制的作用。

  四、纠风部际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为纠风部际工作机制的牵头单位,负责纠风工作要点的制定;对纠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纠风部际工作机制的日常工作;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部负责配合开展直属高校附属医院纠风工作;推进完善直属高校附属医院内部纠风工作体系;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大力扶持医药产业;积极引导国内医药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国产药品、医用耗材的生产供给能力;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负责统筹安排预算,保障纠风部际工作机制正常开展所需必要经费;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务部负责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署负责加强对医药企业生产、销售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采购的审计监督;按程序移送行风问题线索;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资委负责配合推进所监管的国有企业所属医院和医药企业的行业纠风工作;推进完善有关医院和医药企业内部纠风工作体系;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税务总局负责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发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线索,组织部署开展检查;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相关稽查工作;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办工作;加强药品、医疗服务领域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执法;积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规章出台和实施,引导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医保局负责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行为和医药费用的监督等;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对中医类医疗机构纠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疾控局负责对疾控机构纠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药监局负责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法规体系并负责监督、落实;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实时在线
5614人

版权所有:湖南省药学会     主办单位:湖南省药学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000501422439U
备案号: 湘ICP备19000421号-1(湘)-经营性2023-0166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1110200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