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8-04-29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网站 作者:湖南药事服务网

国办发〔20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

鼓励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国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整合现有预防接种信息平台,优化预防接种服务。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2.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支持,探索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四)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1.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提升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的遴选等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负责)

2.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3.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六)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鼓励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科协负责)

(七)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八)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协调推进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强化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数据采集,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2.加快建设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大力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二级以上医院要健全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提升医院管理效率。三级医院要在2020年前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有条件的医院要尽快实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3.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的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软硬件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九)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

1.健全统一规范的全国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制订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2.加快应用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强化省统筹区域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统一数据接口,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十)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

1.围绕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利用信息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影像识别、家庭监测等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推进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推广“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一)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合理配置,实施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国家对中西部等地区的贫困地区予以适当支持。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装备保障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重点支持高速宽带网络普遍覆盖城乡各级医疗机构,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农村医疗机构延伸。推动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演进升级步伐,部署大容量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率网络接入。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面向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支持各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加强使用管理,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2.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十三)强化医疗质量监管。

1.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

2.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十四)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1.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

2.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偏远边疆地区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引入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4月25日


卫健委对《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研究制定《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文件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医联体建设,发展“互联网+医疗”,让群众在家门口能享受优质医疗服务。《“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都做出了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地方探索基础上,充分座谈论证,听取有关部委、部分省份、研究机构以及互联网医疗企业的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4月1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意见》,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措施,强调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缓解看病就医难题,提升人民健康水平。

文件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做到三个“结合”,就是坚持中央总体要求和地方创新实践相结合,对一些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提炼和总结;坚持“做优存量”与“做大增量”相结合,既运用“互联网+”优化现有医疗服务,又丰富服务供给;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促进互联网与医疗健康的融合创新、规范发展。

《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了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鲜明态度,突出了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政策导向,明确了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支撑体系,也划出了监管和安全底线。政策出台有利于深化“放管服”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缓解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需求。

同时,“互联网+医疗健康”也是新事物,参与主体多、涉及领域广,隐私安全风险高,也迫切需要部门和地方加强协同配合,及时发现解决新问题,引导各方有序参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政策组织实施,及时跟踪总结地方做法并加强指导,推动工作取得实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研究制定《意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研究制定《意见》,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

《意见》有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便民惠民,以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托互联网等技术优势,提高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可及性。二是坚持包容审慎、安全有序,营造包容发展的政策环境,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公平竞争、开放共享的局面。创新监管方式,切实防范风险。三是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推动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服务体系整体效能。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文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从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推进“互联网+”医保结算服务、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等七方面,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涵盖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诸多方面。

二是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从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等五方面,提出了有关具体举措。

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对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和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作出明确规定,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意见》提出了哪些创新举措?

近年来,“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蓬勃发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加快推广应用,为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效率、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遇到一些新情况,需要及时加以规范引导。这次《意见》的出台,主要是着眼于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对社会比较关注、各方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作了回应,提出了有关具体的创新举措:

一方面,为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各类参与主体创新发展活力,文件鲜明提出了一些鼓励性政策措施。比如,在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方面,将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的基础上,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完善医疗联合体内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收费、医保支付等支撑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改革,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在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鼓励网上开展签约服务,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在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方面,明确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在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险结算服务方面,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在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方面,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在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方面,明确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另外,鼓励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偏远边疆地区因地制宜,积极发展。

另一方面,出于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文件明确提出了一些规范性监管措施。比如,在强化医疗质量监管方面,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强调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全程留痕。在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方面,要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健康数据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

总之,就是通过制定出台这样一个《意见》,既鼓励创新又包容审慎,积极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的深度融合发展。

五、对“互联网+医疗健康”这一新兴业态,应如何强化监管、防范风险?

监管新事物,要有新方式。“互联网+医疗健康”不少行为发生在虚拟空间,与以往监管实体医院不太一样。在这方面,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既加大油门又备好刹车,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监管方式,既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又防范可能的风险。

一是明确行为边界。将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健全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机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健康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防范风险最核心的是各负其责。互联网医院的发展是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责任主体还是实体医疗机构本身。在监管方面,原则是按照属地化管理,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在这个文件中,我们特别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同时,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

三是提高监管能力。“互联网+健康医疗”有一个特点,就是网上全程留痕。一方面,我们将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端口,所有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需要及时将数据向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进行传输和备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监管端口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进行动态监管。另一方面,我们会推进互联网可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完善医师、护士、医疗机构电子注册系统。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做到“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同时保证访问、处理数据的行为可管、可控,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六、《意见》的出台,能让“互联网+医疗健康”为老百姓带来哪些健康红利?

《意见》通过健全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服务和支撑体系,更加精准对接和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需求,可以让老百姓真真切切地享受到“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成果带来的健康红利,在看病就医时更省心、省时、省力、省钱。

一是“智慧”化解“看病烦”与“就医繁”。借助于移动互联网等“互联网+”应用,医院通过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的时间空间,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的匹配度。以挂号难为例,很多医院不仅开发了自己的手机APP,还加入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搭建的预约挂号平台,把医院号源放在一个号池里,患者通过互联网、手机、电话都可以进行挂号。另外,患者可以在线完成包括候诊、缴费、报告查阅等多个环节,不用多跑路,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精力。针对老百姓实际需求,为患者提供在线常见病、慢性病处方,逐步实现患者在家复诊,使居民慢性病、老年性疾病可以在家护理、在家康复,极大提升了老百姓的医疗服务获得感。

二是跨时空均衡配置医疗资源,将优质医疗资源和优秀医生智力资源送到老百姓家门口。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可以使资源更加合理配置,利用“互联网+”技术把医疗资源和医生智力资源配置到一些匮乏的地区,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改变资源不均衡的情况。例如,通过建立互联网医院,把大医院与基层医院、专科医院与全科医生连接起来,帮助老百姓在家门口及时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针对基层优质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通过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大幅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鼓励医疗联合体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面向基层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帮助缓解老百姓看病难问题。

三是重塑大健康管理模式,实现“我的健康我能管”。在“互联网+”的助力下,健康管理正逐步迈向个性化、精确化。通过建立物联网数据采集平台,居民可通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腕表等移动设备或相关应用,全面记录个人运动、生理数据。通过建立健康管理平台,依托网站、手机客户端等载体,家庭医生可随时与签约患者进行交流,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延伸处方等服务,真正发挥家庭医生的健康“守门人”作用。借助云大物移等先进技术,居民在家中就可通过网络完成健康咨询、寻找合适的医生,并在医生的辅助下更好地进行自我健康管理和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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