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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十版)最新版
2020-01-23 来源:医政医管局 作者: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指导各地做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机制综合组。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3年1月7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解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疾病名称

  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明确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的原则,坚持常态化防控和疫情流行期间应急处置相结合,压实“四方责任”,提高监测预警灵敏性,强化重点人群保护,实现“保健康、防重症”的工作目标,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三、倡导疫苗接种和个人防护

  倡导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积极主动全程接种疫苗和加强免疫接种;对高风险人群,在完成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满6个月后,可进行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强调“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等良好卫生习惯,加强个人防护。

  四、加强监测预警

  明确常态化和应急情况下需要开展的重点监测工作。常态化情况下,主要开展病毒变异监测、个案报告、哨点医院监测、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城市污水监测等。应急情况下,增加核酸和抗原检测监测、部分医疗机构门(急)诊监测、重点机构监测、学生监测、社区人群哨点监测等。明确监测信息和疫情信息发布要求,根据防控需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五、优化检测策略

  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对有关就诊人员和住院患者、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社区重症高风险人员等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明确社区保留足够的便民核酸检测点,保障抗原检测试剂充足供应,保证居民检测需求。

  六、调整传染源管理方式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要求,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可采取居家自我照护,其他病例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七、优化重点环节防控

  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机构和行业、大型场所、农村地区的疫情防控工作,注重保护重点人群,降低聚集性疫情和重症风险。疫情严重时重点党政机关和重点行业落实工作人员“两点一线”和人员轮转机制,保障社会正常运行。

  八、流行期间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在疫情流行期间,结合病毒变异情况、疫情流行强度、医疗资源负荷和社会运转情况综合评估,适时依法采取临时性的防控措施,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人员流动,减轻感染者短时期剧增对社会运行和医疗资源等的冲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


  为指导各地做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COVID-19)实施“乙类乙管”后的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的原则,坚持常态化防控和疫情流行期间应急处置相结合,压实“四方责任”,提高监测预警灵敏性,强化重点人群保护,实现“保健康、防重症”的工作目标,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

  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以下简称新冠病毒)属于β属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人群普遍易感。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经气溶胶传播,接触被病毒污染的物品后也可能造成感染。目前,奥密克戎变异株已成为国内外流行优势毒株,其潜伏期缩短,多为2-4天,传播能力更强,传播速度更快,致病力减弱,具有更强的免疫逃逸能力,现有疫苗对预防该变异株所致的重症和死亡仍有效。

  三、疫苗接种

  (一)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原则,鼓励3岁以上适龄无接种禁忌人群应接尽接。倡导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积极主动全程接种疫苗和加强免疫接种。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18岁以上目标人群进行1剂次同源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不可同时接受同源加强免疫和序贯加强免疫接种。

  (三)对于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疾病人群和免疫力低下人群,在完成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满6个月后,可进行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提高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等重症高风险人群的全程接种率和加强免疫接种率。

  (四)根据疫苗研发进展和临床试验结果,进一步完善疫苗接种策略。

  四、个人防护与宣传教育

  (一)强调“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倡导公众遵守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公筷制、保持社交距离、咳嗽礼仪、清洁消毒等良好卫生习惯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等健康生活方式,自觉提高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疫情严重期间减少聚集,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妇、3岁以下婴幼儿等尽量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二)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品和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互联网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三)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推进城乡环境整治,不断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

  五、监测预警

  (一)常态监测。

  1.病毒变异监测。选取代表性城市哨点医院门急诊病例、重症和死亡病例及代表性口岸(包括陆路、航空和港口口岸)入境人员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本,开展新冠病毒全基因组测序工作,将序列及时报送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实时掌握病毒株变异趋势,及时捕获新变异株,分析变异对病毒特性、免疫逃逸能力等的影响。

  2.个案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落实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要求,一旦诊断新型冠状病毒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对发现的重型、危重型、死亡病例和其他特殊病例,疾控机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流调报告。

  3.哨点医院监测。基于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对554家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的门急诊流感样病例(ILI)和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SARI)开展新冠病毒监测。

  4.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要求,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发现和报告工作。

  5.城市污水监测。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污水中新冠病毒监测工作,动态评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流行强度、变化趋势及病毒变异情况。

  (二)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是指常态监测基础上,在疫情流行期开展的监测措施。

  1.核酸和抗原检测监测。各地要利用属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系统和居民自行测定抗原信息收集渠道(平台),每日收集和逐级报告人群核酸检测和居民自行抗原检测数及阳性数,动态分析人群感染和发病情况。

  2.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室)监测。各地要每日统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室)的就诊人数、核酸和抗原检测数及阳性数,逐级报告。动态分析发热门诊(诊室)就诊人数和感染率变化情况。

  3.重点机构监测。各地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开展疫情监测,对场所内被照护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定期抗原检测或者核酸检测,动态分析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人员感染变化趋势。

  4.学生监测。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中学、小学在校学生每日发热、干咳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监测,根据需要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动态分析中小学生感染变化趋势。

  5.社区人群哨点监测。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社区人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哨点监测方案,了解居民相关临床症状发生情况及就医行为,动态掌握人群新增感染和累计感染水平。

  (三)监测信息分析与通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态分析感染者,特别是重型、危重型和死亡病例变化趋势,发现感染异常升高、感染者呈聚集性分布或出现重型、危重型及死亡病例时,要及时核实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定期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疫情分析信息。根据防控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四)疫情信息发布。

  按照疫情发展态势和防控需要,适时发布疫情信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通过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解疑释惑,普及防护知识,及时回应热点问题。

  六、检测策略

  (一)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

  (二)对医疗机构收治的有发热等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患者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

  (三)疫情流行期间,对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定期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外来人员进入脆弱人群聚集场所等,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

  (四)对社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长期血液透析患者、严重糖尿病患者等重症高风险的社区居民、3岁及以下婴幼儿,出现发热等症状后及时指导开展抗原检测,或前往社区设置的便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

  (五)在社区保留足够的便民核酸检测点,保证居民“愿检尽检”需求。保障零售药店、药品网络销售电商等抗原检测试剂充足供应。

  七、传染源管理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实施分级分类收治;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

  (二)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可采取居家自我照护,其他病例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三)感染者居家期间,尽可能待在通风较好、相对独立的房间,减少与同住人员近距离接触。感染者非必要不外出,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如需外出,应全程佩戴N95或KN95口罩。

  (四)感染者要做好居室台面、门把手、电灯开关等接触频繁部位及浴室、卫生间等共用区域的清洁和消毒;自觉收集、消毒、包装、封存和投放生活垃圾。社区应针对感染者产生的生活垃圾,采取科学收运管理。

  八、重点环节防控

  (一)重点人群。摸清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合并基础疾病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根据患者基础疾病情况、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感染后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级,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作用,提供疫苗接种、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用药指导、协助转诊等分类分级健康服务。社区(村)协助做好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围绕老年人及其他高风险人群,提供药品、抗原检测、联系上级医院等工作。

  (二)重点机构和行业。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采取内部分区管理措施,疫情严重期间,由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经科学评估适时采取封闭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及时发现、救治和管理感染者。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个人防护指导,强化场所内日常消毒和通风。学校、大型企业等人员聚集的重点机构,应做好人员健康监测,发生疫情后及时采取减少人际接触措施。疫情严重期间,重点党政机关和重点行业原则上要求工作人员“两点一线”,建立人员轮转机制。

  (三)大型场所。对客运场站、市场商超、展销场所、会议中心、体育场馆、文化场馆等人员密集、空间密闭的大型场所,要增强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开展自我健康监测,做好工作环境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疫情严重期间,可采取延缓大型活动举办、缩短营业时间、减少人群聚集和降低人员流动等措施。

  (四)重点地区。农村地区医疗卫生基础相对薄弱,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发挥好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其他各类组织资源优势。加大对农村地区应对疫情各类资源的支持保障力度。深入推进农村地区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健康乡村建设开展形式新颖、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活动,科学理性认识新冠病毒危害,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九、流行期间紧急防控措施

  在常态化情况下,一般不需要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在疫情流行期间,结合病毒变异情况、疫情流行强度、医疗资源负荷和社会运转情况综合评估,可根据人群感染率和医疗资源紧张程度,适时依法采取临时性的防控措施,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人员流动,减轻感染者短时期剧增对社会运行和医疗资源等的冲击,有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可以选择性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缓非必要的大型活动(会展、赛事、演出、大型会议等);

  (二)暂停大型娱乐场所营业活动;

  (三)博物馆、艺术馆等室内公共场所采取限流措施;

  (四)严格管理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院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

  (五)企事业单位、工厂等实行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采取居家办公措施;

  (六)幼儿园、中小学和高等教育机构采取临时性线上教学;

  (七)其他紧急防控措施。

  十、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压实主体责任,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力量统筹,周密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工作。

  (二)强化培训指导。各地要对疫苗接种、宣传引导、疫情监测、重点环节防控等工作开展部署培训和政策解读,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要求,推动工作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联防联控机制要结合当地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重点机构、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并督促整改,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中国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机制综合组。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6月27日


附件下载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十版).pdf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pdf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pdf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pdf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pdf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pdf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pdf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pdf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

发布时间: 2022-06-28 来源: 疾病预防控制局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科学精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在认真总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印发后的防控工作实践,特别是针对奥密克戎变异株传播速度快、隐匿性强等特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组织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调整风险人员的隔离管理期限和方式

  将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隔离管控时间从“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核酸检测措施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4、7、14天核酸检测,采集鼻咽拭子,解除隔离前双采双检”调整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和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核酸检测,采集口咽拭子”,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前不要求双采双检。密接的密接管控措施从“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核酸检测。

  二、统一封管控区和中高风险区划定标准

  将两类风险区域划定标准和防控措施进行衔接对应,统一使用中高风险区的概念,形成新的风险区域划定及管控方案。高风险区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中风险区,中风险区连续3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其他地区对近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中风险区实行“足不出区、错峰取物”,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其他地区对近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采取7天居家医学观察措施。低风险区指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实行“个人防护、避免聚集”。其他地区对近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人员,要求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

  三、完善疫情监测要求

  加密风险职业人群核酸检测频次,将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核酸检测调整为每天1次,对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从业人员核酸检测调整为每周2次。增加抗原检测作为疫情监测的补充手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可疑患者、疫情处置时对中高风险区人员等可增加抗原检测。

  四、优化区域核酸检测策略

  明确不同人口规模区域核酸检测方案,针对省会城市和千万级人口以上城市、一般城市、农村地区,综合疫情发生后感染来源是否明确、是否存在社区传播风险及传播链是否清晰等因素进行研判,根据风险大小,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确定区域核酸检测的范围和频次。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

发布时间: 2021-05-14 来源: 疾病预防控制局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在全面总结我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局部聚集性疫情处置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及研究进展,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组织修订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总体防控要求

  完善外防输入政策措施,坚持“人物同防”,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和物品疫情防控。强调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疫情防控,有效防范境内疫情反弹。

  二、强化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疫情防控指挥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建立指挥系统启动机制、信息报告制度、督导检查制度、应急演练制度、城市支援制度等工作机制和制度。提高信息共享和整合,为疫情风险研判、防控措施制定和资源统筹调配提供支撑。根据不同疫情情景,做好专业防控人员、核酸检测能力、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防疫物资等储备。

  三、强化工作指导

  制定和完善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疫情相关人员转运、隔离医学观察、社区防控、消毒、心理健康服务、样本采集和检测、境外输入疫情防控、重点环节疫情防控等12个工作文件,加强对不同防控领域和环节的具体工作指导。

  四、强化疫苗接种

  做好职业暴露风险较高、有在境外感染风险的人群、维持社会正常生产生活运行人员以及维持社会基本运行的关键岗位职业等重点人群接种工作;做好边境口岸等重点地区、服务业等疾病传播风险较高人群接种工作,降低人群感染和发病风险。根据疫苗研发进展和临床试验结果,进一步完善疫苗接种策略。

  五、强化疫情监测

  坚持人、物和环境监测,强化医疗机构就诊人员、风险职业人群、重点人群、重点机构等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强化病原监测,动态监测病毒变异情况,了解病毒变异对病原检测和疫苗保护效果影响。

  六、强化农村地区疫情防控

  总结农村地区聚集性疫情处置经验,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能力相对薄弱的客观情况,加强社区防控、流行病学调查、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消毒等工作的针对性指导和对口支持。

  七、强化隔离医学观察

  强化入境人员、密接接触者等隔离医学观察管理,要求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应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核酸检测,解除隔离时应同时采集2份鼻咽拭子样本,分别使用不同核酸检测试剂检测,两次检测原则上由不同检测机构开展。解除隔离后的第2天和第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期间做好健康监测,减少流动,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八、强化密接的密接精准管理

  规定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第1天、第4天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其密接的密接第1天、第4天、第7天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第1天、第4天核酸检测有阳性情况,其密接的密接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在全面总结我国疫情防控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及研究进展,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组织修订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明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防治的原则,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工作要求,落实“四早”措施,坚决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和境内疫情反弹

  二、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

  强调主要传播途径仍为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但是特定条件下接触病毒污染的物品和暴露于病毒污染的环境可造成接触传播或气溶胶传播

  三、疫情监测

  一是根据国内外疫情流行变化,病例流行病学史强调报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等,更加精准科学。

  二是强调无症状感染者为呼吸道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干咳、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且CT影像学无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者。

  三是增加多渠道监测预警,要求按照点与面结合、传染病监测系统与其他部门监测系统结合、常规监测与强化监测结合的原则,针对人群和环境开展监测工作。

  四是完善聚集性疫情定义,根据分区分级标准,将聚集性疫情从“2例及以上病例”修改为“5例及以上病例”

  四、流行病学调查

  增加境外输入病例、输入继发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简称密接的密接)等定义,强调做好个案调查,密接判定、病例主动搜索、聚集性疫情调查及调查信息报告,做好感染来源、污染范围、传播特征和传播链分析。

  五、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管理

  一是增加密接的密接管理要求,包括管理方式、管理流程、管理要求、信息报告4方面内容。

  二是增加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核酸检测要求,要求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分别进行3次和1次核酸检测。

  三是细化集中隔离和居家医学观察要求,制定集中隔离和居家医学观察指南,指导各地科学开展相关工作。

  六、疫情处置

  一是针对低、中、高不同风险地区,进一步细化防控措施,低风险地区落实常态化防控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和应对准备。

  二是中风险地区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如学校以班级、楼房以单元、工厂以工作间、工作场所以办公室、农村以户为最小单元),启动强化监测、实施终末消毒。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感染风险,确定核酸检测人群范围和优先次序。

  三是高风险地区以学校、楼房、工厂、工作场所、自然村为最小单元划定防控区域,开展入户全面排查、限制人群聚集性活动、区域管控等措施,启动应急响应。

  七、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增加基因测序内容,要求各地发生的首例和感染来源不明的病例以及环境监测发现的阳性标本,应当开展基因测序等溯源工作。

  八、境外疫情输入防控

  调整“7+7”“2+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入境人员在入境口岸接受海关核酸检测后,在入境地集中隔离7天并自费进行核酸检测(原则上在进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第5天),检测结果阴性者可转居家隔离7天,并于隔离期满14天后自愿自费进行1次核酸检测。

  九、重点环节防控

  增加冷链食品加工和交易场所的防控要求,降低冷链环节传播疫情风险。

  十、社会健康管理与服务

  加强社区防控与服务、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个人卫生与防护、心理健康服务等措施。

  十一、隔离场所设置

  在保持隔离场所设置其他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将选址要求修改为“应相对独立,与人口密集居住与活动区域保持一定防护距离”,有利于在保证隔离安全和避免疫情传播的基础上,提升城市总体隔离能力。

  防控方案要求各地进一步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强化联防联控、加强能力建设,定期对本辖区内疫情形势进行研判和风险评估,组织开展防控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防控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落实。




解读《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

发布时间: 2020-03-07 来源: 疾病预防控制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控制疫情传播,根据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的要求,结合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及研究进展,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强化四早策略

  进一步明确“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控要求。在病例发现和报告中,细化病例发现的五条主要途径,增加用工单位主动筛查、发挥常规监测网络作用和强化口岸卫生检疫等途径。在病例救治中,强调应隔尽隔、应收尽收、应检尽检、应治尽治,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二、严格落实报告、检测、流调时限要求

  一是明确规定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需在诊断后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二是明确规定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必须在收到标本后12小时内反馈检测结果。三是明确规定确诊的个案病例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及时报告

  三、及时修订补充有关标准

  一是根据最新研究进展,结合基层工作实际需求,补充病例的血清学诊断、疑似病例排除标准和病例出院后管理要求等内容。二是无症状感染者定义中,增加血清特异性IgM检测阳性作为可选判定标准。

  四、防范境外病例输入

  一是在监测定义中调整病例的流行病学史,增加境外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的旅行或居住史。二是在病例发现途径中,增加口岸卫生检疫等措施。三是在重点场所、机构、人群防控中,增加对来华(归国)人员进行口岸卫生检疫和健康管理等内容。

  五、强化中国疾控中心技术指导作用

  防控方案中涉及的新冠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南、密切接触者调查与管理指南、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和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由中国疾控中心统一制定,要求中国疾控中心加强对全国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

  六、发挥中医药作用

  总结中医药在新冠肺炎防控中的成效,明确提出在传染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鼓励、支持发挥中医、中药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解读《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

发布时间: 2020-02-21 来源: 疾病预防控制局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甲类管理、精准施策分区分级防控要求,结合全国疫情形势变化、研究进展和防控工作实际,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 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科学研究,将总体方案中的主要传播途径论述修改为: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其他传播途径尚待明确。

  (二) 在总体方案中增加“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内容。以县(区)为单位,划分了低、中、高风险等级,明确分级分类防控策略和措施,要求根据疫情研判结果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响应级别。

  (三) 在总体方案中,突出分类指导,细化重点场所、机构、人群防控措施,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后,学校、托幼机构复课复园后,养老机构、残障人员福利机构等特殊机构落实防控措施。

  (四) 在总体方案中,明确了疑似病例的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完善了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要求。

  (五) 在总体方案中,增加了“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开展有关疾病传播特点、临床特征、策略评估等相关调查研究,为优化防控策略提供科学证据”。

  (六) 在病例监测方案中,删除了针对湖北省的病例定义,明确了对湖北省已报告的“临床诊断病例”的订正具体要求,细化了无症状感染者的病例报告填报内容。

  (七) 在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中,强化了对基层聚集性疫情调查的技术指导;简化了个案调查表内容和个案调查报告报送要求,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八) 在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中,将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修订为“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未采取有效防护与其有近距离接触(1 米内)的人员”

  (九) 在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中,强调了提高核酸检测阳性率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细化了标本采集和处理方法,增加了单靶标阳性病例的判定原则

  (十) 在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和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中,细化了粪便、污水消毒处理方法和手消毒剂可选择的种类



一图读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

发布时间: 2020-02-07 来源: 疾病预防控制局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实际,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以下简称《防控方案》)进行修订,形成《防控方案》(第四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 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科学研究,在总体方案中增加了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的阐述

  (二) 在监测方案中,湖北以外省份的监测定义中调整了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史描述和判定原则。流行病学史将第三版的“武汉市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调整为“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判定原则由第三版的“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同时符合临床表现中1和2条、或2和3条”调整为“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 进一步提高疑似病例监测的敏感性

  (三) 在监测方案中,增加了仅适用于湖北省的监测定义,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与其他省份相比,扩大了湖北省疑似病例范围

  (四) 在监测方案中,将监测定义调整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删除轻症病例定义,将其纳入临床分型中的轻型。增加了无症状感染者的主要发现途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和解除要求

  (五) 在监测方案中,将聚集性病例标本上送中国疾控中心复核确认的例数要求调整至“5例及以上”。

  (六) 在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中,明确疑似病例的调查内容为基本信息和密切接触者情况,在明确诊断前不要求进行个案调查表网络报告,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七) 调整了密切接触者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措施。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强调了无症状感染者原则上应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八) 虽然目前粪-口传播途径尚待明确,但本方案在实验室检测、密切接触者管理、特定人群防护及特定场所消毒等内容中均已提出相应的措施和要求,降低了粪-口途径传播的风险。



一图读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 (第二版)

  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疫情形势和研究进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了解疾病特征与可能的感染来源,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三、防控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

  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

  (二)病例发现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见附件1)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1.病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本人近期有无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旅行史,有无哺乳动物、禽类等接触史,尤其是野生动物接触史,以及有无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

  2.病例报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及时对病例诊断类型、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三)流行病学调查。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二版)》(见附件2)进行调查。

  (四)标本采集与检测。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通知县(区)级疾控机构尽快将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检测(见附件4)。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深咳痰液、呼吸道吸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等)、抗凝血和血清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发病后第3~4周的恢复期血清。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五)病例救治及院内感染预防控制。病例需收治在指定医疗机构,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六)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见附件3),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

  (七)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院感防控、密接管理、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

  (九)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各省级疾控机构、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地市级疾控机构、以及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实验室诊断方法建立和试剂、技术储备,随时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



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二版)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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