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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己酮可可碱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2022年第85号)
2022-10-18 来源:国家药监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18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己酮可可碱注射剂(包括己酮可可碱注射液、注射用己酮可可碱、己酮可可碱氯化钠注射液、己酮可可碱葡萄糖注射液)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己酮可可碱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3年1月14日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己酮可可碱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0月13日



附件


己酮可可碱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下应包含以下内容

  本品上市后监测到以下不良反应/事件:

  1.免疫系统损害:过敏反应如超敏反应、类速发严重过敏反应,罕见过敏性休克、血管神经性水肿、支气管痉挛。

  2.胃肠系统损害:恶心、呕吐、腹部不适、腹胀、腹痛、腹泻、口干、嗳气、消化不良、胃食管返流、味觉减退、唾液增多、胃肠道出血。

  3.各类神经系统损害:头晕、头痛、头部不适、感觉减退、震颤。

  4.眼器官损害:视物模糊、视觉损害、结膜出血、视网膜出血。

  5.皮肤及皮下组织损害:瘙痒、荨麻疹、斑丘疹、红斑、皮肤黏膜出血、多汗。

  6.心血管系统损害:心慌、心悸、心律失常、心动过速、心绞痛。

  7.精神系统损害:烦躁不安、抽动、焦虑、睡眠障碍。

  8.呼吸系统损害:呼吸困难、呼吸急促、窒息感、支气管痉挛。

  9.全身性损害:胸部不适、胸痛、乏力、寒战、发热、水肿。

  10.血管及淋巴管类损害:潮红、静脉炎、注射部位疼痛、低血压。

  11.肝胆系统损害:肝功能异常、肝转氨酶或碱性磷酸酶升高。

  12.血液及淋巴系统损害:罕见血小板减少,白细胞减少。

  13.其他如血压升高、血压降低、低血糖、泌尿生殖道出血、鼻出血等。

  二、【注意事项】项下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品可引起过敏性休克。用药前应询问患者药物过敏史,用药过程中要密切监测,如果出现皮疹、瘙痒、呼吸困难、血压下降等症状和体征,应立即停药并及时治疗。

  2.如果在己酮可可碱治疗期间出现视网膜出血,应立即停药。

  3.己酮可可碱可以增加抗凝剂的效果,如果患者在有出血倾向时,同时服用抗凝剂,很可能引发出血。在使用己酮可可碱时,可以口服抗凝剂(维生素K拮抗剂),但应严格监测出血风险,建议进行凝血测试(INR)。

  4.有出血倾向或新近有出血史的患者不宜应用此药。

  5.低血压和循环状态不稳定者应慎用本品,因为本品可引起一过性低血压,并伴有虚脱的倾向。

  6.对肾功能不全患者(肌酐清除率低于30ml/min)或严重肝功能障碍患者,应降低己酮可可碱使用量,并监测肝肾功能。


(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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