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登录湖南药事服务网  登录注册
药讯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药讯中心 > 医药行业动态 > 湖南省医保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医保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2023-05-20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网站 作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湘医保办发〔2023〕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202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12号)有关要求,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现就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药店管理系统(必须含有“进销存”管理功能),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的接口标准,与全省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医保电子凭证扫码结算、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等功能。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实现医保结算数据和“进销存”数据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至省医保信息平台;

  (二)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配备基本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的医保目录内药品;

  (三)建立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档案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门诊病历、药品配送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表等;

  (四)门诊统筹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购药流程顺畅,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视频监控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

  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门诊统筹医保结算服务范围,并签订医保补充服务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已开通门诊慢特病药品或双通道单行支付药品等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可直接签订补充协议,开通门诊统筹直接结算并提供普通门诊统筹服务。各统筹区对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应纳尽纳,并引导医药机构合理布局,增强参保人就医购药便捷性。

  二、加强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协同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坚持医保定点属性,对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由医保部门参考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医保招采子系统)挂网药品价格,与定点药店协商谈判,通过医保服务协议进行约定,倡导参考省医保招采子系统价格销售医保药品。医保目录外药品销售价格,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在省医保招采子系统开展药品采购,省医保局为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省医保招采子系统采购账号等相关服务。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连锁的定点零售药店由总部统一组织报量、合同签订、采购、配送、回款等工作。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药品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公示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确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药品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凭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处方或纳入协议管理的本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有关协议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且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负担费用;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结算。参保人员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执行与基层医疗机构相同待遇报销政策,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70%比例支付,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定点零售药店同时提供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双通道单行支付药品服务的,分别纳入相应业务类型进行结算,门诊慢特病、双通道单行支付等执行相关管理流程和待遇政策。省内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统筹业务的定点资格实行互认。

  申请开通门诊统筹业务时原则上同步开通省内异地就医门诊统筹费用联网直接结算业务,参保患者在省内异地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无需事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可以通过人脸识别、医保电子凭证、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执行全省统一的职工门诊统筹政策,门诊统筹费用纳入全省集中清算。

  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依据符合规定的长期处方为参保患者提供用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一般4周以内,最长可开具12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加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管理和监督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障定点药店协议管理,督促定点零售药店认真校验参保患者身份和处方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提供购药服务,主动维护基金安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定期比对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并加强对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考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健全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省医保局将出台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基金监管制度规范,将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费用纳入医保基金常态化监管的重点内容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医保基金分层网格化监管制度,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定点零售药店费用审核稽核工作,要充分利用场景监控、药品费用分析、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实现初审全覆盖并加强随机抽查复审;各县级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工作,要通过现场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费用的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使用门诊统筹基金行为。省市医保行政部门通过组织开展重点巡查、专项行动等方式,严厉打击震慑定点零售药店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保障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利民、惠民、便民的大事。各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指导和督促所辖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细化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二)抓实信息支撑。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两定机构,进一步做实医保贯标和系统对接改造工作,进一步扩大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场景。特别是对符合条件、拟纳入门诊统筹的定点零售药店要尽快完成系统对接,并做好系统操作培训。

  (三)强化部门协同。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完善处方流转、药品配备、数据衔接、规范行为等相关政策措施,打通落地环节,形成工作合力,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就医用药保障水平。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保系统内工作人员和定点医药机构特别是门诊统筹药店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门诊统筹政策、就医购药结算流程,做好对群众咨询解释、就医购药结算引导工作。要督导纳入门诊统筹的定点零售药店优化布局、改进流程,为患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购药报销体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


相关政策  

关于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3〕22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5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10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按6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

  本通知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1日


关于加强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3〕3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深化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加强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安全监管,加快推进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落地,切实保障参保患者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12号)、《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患者本人因常见病、慢性病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与购药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以下情形医药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有第三人责任伤害等;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如疾病筛查、预防接种等;

  4.健康体检、心理咨询、美容、义齿、视力矫正、辅助生育,以及产后康复等身心非功能性医疗保健与康复服务;

  5.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就医与药店购药费用;

  6.参保患者已经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或“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的医药费用;

  7.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8.个人及家庭预防性备用药物及医用耗材等;

  9.在监狱服刑期间以及因犯罪行为发生的医药费用;

  10.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诊疗项目、执业范围和经营范围的医疗费用;

  11.国家和我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日常管理

  (一)强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基金使用监管主体责任。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引导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强化自我管理,切实履行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监管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门诊统筹政策培训,精准宣传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重大意义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对象、支付范围与服务流程。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通过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准确核验患者参保身份,防范冒名顶替欺诈骗保风险。优化内部业务流程,开放普通门诊统筹即时结报绿色通道,积极引导参保患者依法依规享受门诊医保待遇。规范门诊统筹医药服务行为,加强内部自我监管,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医保专项查房等自查自纠工作,不断提升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基础管理。各市州医保部门要指导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门诊就医购药信息化管理。完善参保患者门诊就医和购药全流程信息化管理,规范书写电子病历、开具电子处方、记录诊疗和购药过程,实现参保患者门诊就医和药店购药全程留痕。规范“进销存”信息化管理,就医购药业务系统和“进销存”系统无缝对接,数据实时交互,真实记录药品、耗材库存变化;药品、耗材应从正规渠道采购,且必须保留《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随货同行单等相关票据,相关资料至少留存2年以上。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的接口标准,与全省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对接,实时上传参保患者门诊就医与购药相关信息数据(包含进销存数据)。为参保患者建立规范化电子档案,门诊就医电子档案包括电子病历、电子处方、治疗记录、购药记录等,药店购药电子档案包括电子处方或外配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药品配送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表等,相关电子信息档案(含纸质档案)至少留存2年以上。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实时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购药、处方、配药等全程场景视频监控,场景监控视频保留时间不少于1年。

  规范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处方管理。定点零售药店依据外配处方销售药品的,外配处方需符合相关规定,需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要一致,并认真落实门诊处方核验工作。加快医保电子处方平台接入工作,尽快实现电子处方流转。

  三、强化门诊统筹费用安全监管

  (一)强化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将门诊统筹医药费用纳入医保服务协议常态化监管。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开展医药机构定点准入审核评估工作,未按照相关规定建立门诊信息系统、电子处方系统、进销存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身份识别系统等基本信息系统的不予准入;严重违反服务协议规定,以及存在欺诈骗保重大风险隐患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暂停直至终止服务协议。强化医药费用审核稽核工作,充分利用医药费用分析、大数据比对、场景监控等手段,实现初审100%全覆盖和随机抽查复审不低于5%。要根据门诊统筹业务开展情况不断完善门诊统筹智能监管本土化知识库、规则库,对普通门诊统筹开通后出现多人集中时间段结算、单人多次结算、青壮年病人结算偏多、单次大额支出、住院期间门诊结算、跨性别和年龄段诊疗等异常数据及时预警,不断提升智能监管工作效能。

  (二)强化重点监管。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将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列为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常规内容,强化专项重点监管。经深入调研梳理,当前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存在十类问题(详见附件)。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对照有关规定和问题清单,全面排查整改相关问题与安全隐患;要通过现场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定点医药机构门诊统筹费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门诊统筹基金行为。省市医保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开展重点巡查、专项行动等方式,严厉打击不法机构及个人欺诈骗取门诊统筹基金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监管,坚守基金安全底线,提升基金使用效益,是深化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释放改革红利,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关系改革成败。各市州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将建立健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强化基金监管列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要建立问责机制,因工作不力造成负面舆情或医保基金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与卫健、市场监督、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凝聚工作合力。要深入一线,加强督导,联合指导定点医药机构规范做好普通门诊统筹医药服务供给工作,对涉及多部门职能相关机制性问题,要加强会商,不断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促进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落实落地。加强数据共享和比对分析,强化案情通报,积极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始终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造假欺诈、虚构医疗服务项目、过度诊疗、医保卡套现、串换药品等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紧密围绕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组织专项培训、专栏宣传、专人访谈、专门视频等方式,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宣传推进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引导社会公众深刻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推进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决心和为民服务的政治担当。要加强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舆论宣传,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式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法机构与个人形成强势震慑。

  附件:当前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使用问题清单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0日

版权所有:湖南省药学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000501422439U 备案号:湘ICP备19000421号-1
主办单位:湖南省药学会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1110200134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湘)-经营性-2023-0166号
联系电话:0731-85540376 技术支持:长沙康曼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在线9011人

扫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