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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将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将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其它咪达唑仑单方制剂仍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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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自2024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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